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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律网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也存在国家免责的情况,即若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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