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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编辑:山东律师 来源:山东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其具体内容因各国制度不同而不同。通常包括:①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②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③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三方面的内容是一个有机统一体。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它通常包括:①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④合乎自然规律;⑤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行政合法性原则,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不容许的。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①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②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③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受到有权机关的监督;④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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