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律 专题 |
民法通则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担保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 著作权法 | 商业秘密保护 |
|
|
山东法律网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犯罪形态有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的划分。所谓犯罪的完成形态即指犯罪既遂。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可做如下分类: (一)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 (二)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因此犯罪中止又可细分为犯罪预备中的犯罪中止和犯罪进行中的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服务条款 | 广告合作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
| Copyright © 2007 - 2008 shandong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
| 山东法律网 版权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