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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哪些情形之下,应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山东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山东法律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
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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