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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外”事故可否由交警部门处理?
编辑:王汉红 来源:法律教育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读者刘冰咨询,他的朋友两个月前行走在某乡镇的村道上被一辆多功能拖拉机撞倒在地,导致他朋友受重伤,事后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警现场勘查后称这起事故属于路外交通事故,要由当地派出所调解处理。请问,交警部门这种态度是不是推卸责任?

  所谓“非道路(也称路外)”是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所称的道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规定的乡道及四级公路以下(不含乡道及四级)的路段,包括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城市内路段和村道。

  “非道路交通事故”就是指车辆在上述路段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参照本法规定办理。”作为法定的交通安全管理者,对车辆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应该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如:

  一、定性准确。接到报警后,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取证。确定是否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必须有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存在,且最少有一辆车是在运动过程中,及时提取车辆的痕迹并鉴定,以确定车辆碰撞的事实。

  二、确定为交通事故的,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事实清楚的路外交通事故(不构成刑事案件),应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各方责任,分别送达当事人。对于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三、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不构成刑事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与处罚。对于其它的交通违法行为,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四、根据刑法条文、《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它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移送刑事侦查部门处理。所以,对于构成刑事案件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而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由事故发生地的派出所或刑侦部门处理,也不能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可以提供已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协助办案部门出具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因此,今后发生类似读者刘冰的朋友遭遇的路外事故,可拨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报警电话,由交警现场勘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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