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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三大问题
编辑:山东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三大问题

  新华网北京2007年12月23日电(记者张景勇、吴陈)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23日进行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大问题。

  二审稿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全部责任。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目前已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最初的修正案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介绍,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时,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李重庵说,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做修改,在总结本法施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妥善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双方的权益是必要的。”李重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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