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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编辑:山东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山东法律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根据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其中,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下: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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