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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哪些土地,须经国务院批准?
编辑:山东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山东法律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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