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律 专题 |
民法通则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担保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 著作权法 | 商业秘密保护 |
|
|
| 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是按照平等关系的方式建立的。随着我国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劳动力配置由国家集中的一元化统包统配决策,转变为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的多元化有机决策。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进行着劳动力配置的个体决策。通过这种决策,劳动者选择最适合自己劳动能力发挥的劳动组织。劳动组织也根据它所管理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特性以及不断变化着的需要,进行劳动力的选择和吞吐。因此,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关系是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这种相互选择的关系可以说是一种平等关系。这种平等关系是由劳动法来调整的。 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虽然是按照平等关系的方式建立的,然而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必须根据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把他的劳动力归用工单位支配,以使他的劳动力现实地成为集体劳动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劳动力和劳动者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也就成了劳动者的管理者。 可见,劳动关系在建立时是平等关系而建立以后转化为隶属关系。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遇时,用人单位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两者形成平等关系。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有偿地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用人单位掌握了劳动力的支配权,便两者形成隶属关系。 |
|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服务条款 | 广告合作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
| Copyright © 2007 - 2008 shandong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
| 山东法律网 版权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