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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专题 |
民法通则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担保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 著作权法 | 商业秘密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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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可以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船舶; (二)货物;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四)货物预期利润; (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 (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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