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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律网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和七十三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所谓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三)船舶名称; (四)托运人的名称; (五)收货人的名称; (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七)卸货港; (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十)运费的支付; (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关于其定义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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