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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编辑:山东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山东法律网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和七十三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所谓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三)船舶名称;

     (四)托运人的名称;

     (五)收货人的名称;

     (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七)卸货港;

     (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十)运费的支付;

     (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关于其定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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