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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编辑:山东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山东法律网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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