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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律网根据《海商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除上述规定以外,船舶优先权还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上述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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