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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海事请求享有优先权?
编辑:山东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山东法律网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所谓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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