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合作企业合同争议的解决 |
| 合作企业合同争议的解决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合作者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作企业…… |
 | 合作企业合作期限的延长 |
| 合作企业合作期限的延长 山东法律网律师提示,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 |
 | 合作企业终止的财产归属 |
| 合作企业终止的财产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山东法律网提示,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 |
 | 合作企业的外汇管理 |
| 合作企业的外汇管理 合作企业应当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作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外国合作者在履行法律规定和合…… |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机构 |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机构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 |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 |
 |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变更的规定 |
|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变更的规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 |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设立、批准 |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设立、批准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 |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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