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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之清理确认债务 清理确认破产企业的全部债务。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依照法定程序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或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组织清算组的会计人员会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清理核对,并以登记形式确认所欠债务。 山东法律网提示,清理债务时应注意得事项: (1)对外部债权人的一般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即视为放弃,在审计、评估程序中予以核销,但对破产企业职工持有的债权,如结欠工资、医疗费等,以及结欠外部人员的集资,清算组应积极组织清理核实,不宜不申报就核销。 (2)对于申报时有财产担保(主要是抵押)的债权,应由清算组提请法院确认其担保合同效力,担保合同有效的,计入担保债权;担保合同无效的,计入普通债权(破产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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