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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律网根据《票据法》第七十六条和八十五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所谓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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