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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如何支付?
编辑:山东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山东法律网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至六十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及时缴纳保险费。

  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依照上述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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