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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律网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首先应当明确的一点是,《刑法》中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如果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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