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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律网根据《信托法》第五十六条至五十八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信托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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