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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的一般规定
编辑:山东法律律师 来源:山东法律律师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信托受益权的一般规定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    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受益人可以行使信托法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托人有本法中有关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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