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律网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法律

专题

民法通则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担保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 著作权法 | 商业秘密保护
公司法 | 证券法 | 信托法 | 保险法 | 票据法 | 破产法 | 合伙企业法 | 独资企业法 | 外商投资 | 海商法
劳动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法 | 医疗事故 | 消费权益 | 产品质量法 | 税法 | 刑法 | 行政法 | 国家赔偿法

·山东地区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平安社会
·法律问题解决方案的集散地
·山东律师业务接洽第一平台

信托委托人的规定
编辑:山东法律律师 来源:山东法律律师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信托委托人的规定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前述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赞助链接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服务条款 | 广告合作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 - 2008 shandong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法律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