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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记载事项
编辑:山东法律律师 来源:山东法律律师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记载事项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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