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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6日电 记者赵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今天在此间透露,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解释稿已经基本成熟,并将通过相关程序审议批准后公布实施。 奚晓明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法院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大会上说,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制度获得了健康成长与发展,特别是新公司法的修订与实施,给我国公司制度进一步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公司纠纷案件是近十年以来民商事审判领域发展起来的案件类型,目前已经在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和公司法的修订实施,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纠纷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多。准确适用公司法、妥善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为公司治理提供法律引导,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成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奚晓明指出,由于成文法固有的缺陷,也由于公司法律生活的复杂与多变,即便是修订后的新公司法也不能穷尽公司实践中的所有问题。其中有一些问题,诸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并轨、集团公司的法律规制等,伴随着实践的需求,需要将来进一步立法加以解决。对那些公司法已经作出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实务操作标准的问题,则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据了解,新公司法实施两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努力探索,成功地适用新法处理了一批涉及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以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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