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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律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整理如下: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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