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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担保适用于哪些合同?
编辑:未知 来源:法律教育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留置担保只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地保管寄托人交付的寄托物,并在期限届满或依寄托人请求时将原物返还寄托人的合同。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运输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承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货物托运人为此支付运价的一种协议。加工承揽合同是指一方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依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应接受所完成的工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不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成果,也不论成果在客观上有无财产上的价值,均可成为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法律之所以限制留置担保只适用于这三类合同,是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在过渡之中相适应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留置担保的适用范围也会依法律规定逐步扩大。

  需要注意的是,已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将可以实施留置权的法律关系的范围大大扩充,已不限于上述的三种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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