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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专题 |
民法通则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担保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 著作权法 | 商业秘密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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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书面质押合同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及其注册商标和注册号、专利权人及其专利号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人的姓名、名称及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担保的范围等。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后,该质押合同不当然生效,还需要向各自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里的“管理机关”是指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的管理机关。具体地说,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商标专用权的管理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是专利权的管理机关。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著作权的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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