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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律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提存的几种情形:即在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此外,《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至一百零四条相继规定了标的物提存后,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下对应的处理方法以及风险、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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