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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律网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至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有两种:分别是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二年,而特殊诉讼时效又可以分为两类,即期间为一年的诉讼时效和期间为二十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即关于普通时效期间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期间为一年的诉讼时效适用的情形。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所谓的最长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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