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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5日,郭峰(35岁)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回家,途经某十字路口正拐弯时,掉进一个未填土的大坑里,造成左腿骨折,花去医疗费15000元。郭峰找挖坑的施工队赔偿,施工队认为自己是市政施工,应当由上属单位交通局承担责任。后来,郭峰将交通局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额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局的下属单位施工队在施工时未设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峰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未尽充分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判决,交通局赔偿郭峰12000元(文中所涉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袁林梅: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交通局在施工时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这与郭峰摔伤之间有因果关系,他们的不作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应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眉山日报·周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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